2014年3月16日,祥和餐饮公司与村民王四订立合同一份,主要约定:2014年12月1日,祥和餐饮公司为王四准备婚宴40桌备3桌,每桌568元,王四支付定金10000元。2014年12月1日当天,由于菜单的变化,每桌标准更改为588元,实际按合同履行39桌,费用合计22932元,但王四拒绝给付余下的12932元。
祥和餐饮公司将王四告上了法庭,要求王四支付余款。回郭镇法庭工作人员在通知王四应诉时,王四向工作人员解释说,2014年12月1日是儿子大婚,特意从孝义请了档次高的祥和餐饮公司来招待相亲,却不料在结婚当日的宴席与试桌时的菜单标准相差甚远,分量不足、食物不新鲜等问题都让乡亲觉得根本不值588元,更严重的是,有些乡亲还为此闹了肚子,这让王四觉得很没有颜面,认为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根本不符,拒绝支付12932元。
庭审当天,原被告都出席对此焦点举证辩论,王四也对祥和餐饮公司的不满一吐为快,最后,祥和餐饮公司与王四都同意调解,被告王四在一星期之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祥和餐饮公司11500元。双方对此都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