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胡某在幼儿园教室内自由活动,被凳子绊倒导致骨折,后被鉴定机构认定为九级伤残。在垫付医药费后,胡某因已构成伤残要求其所在巩义市西村镇某幼儿园支付相关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
2013年6月24日下午,巩义市西村镇某幼儿园日托学生放学后,胡某在一名值班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在教室自由活动。由于值班老师并未及时发现在活动区域内有一凳子倒地,下午6时30分许,胡某因绊住此倒地的凳子而摔倒受伤。后被送至医院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经鉴定机构鉴定被认定为九级伤残。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胡某系该幼儿园全托学生,幼儿园应当安排好其学习、生活,并保证活动环境的安全,但该幼儿园在日托学生放学后并未合理有效的安排全托学生的学习、生活,仅让其在教室内自由活动,且教室内一凳子倒地值班老师也未能发现,导致活动场地存在安全隐患,故巩义市西村镇某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胡某各项损失共计91602.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