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小饮怡情,大饮伤身,强饮则可能损财又招致罪责。日前,巩义市人民检察院对一起90后小伙酒后寻衅滋事案提起公诉,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杨某判处刑罚。
2013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杨某伙同赵某某(已判刑)酒后在巩义市高铁南站与老310国道交叉口处,无故将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驾驶的大货车截停,用砖头将车辆驾驶室左窗砸破,并用砖头等物对二被害人实施殴打。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为头部创口累计长24.5cm、颅骨骨折、面部创口累计长9.6cm,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二级;经河南省公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被他人致伤头部,伤口累计长3cm,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杨某等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
2014年3月14日,李某、杨某主动到巩义市公安局刑侦中队投案。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杨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诉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其已赔偿过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文中名字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