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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约定不明的担保

  发布时间:2015-05-13 08:55:46


   民间借贷大多会有中间人作为担保,在我国这种熟人社会亦有不少人出于朋友情谊等原因做过这样的担保人。可是,相信肯定有人并不清楚担保人有时也是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场类似案件。

   2013年2月26日,被告李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并于当天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上述借款事实,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该借款由被告董某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下方出具担保书,载明“我保证借款人按时还借款及利息,如借款人做不到,我愿承担一切责任。此借款及利息还完此担保结束”。后该款经原告催要,该借款被告一直未还。遂王某某将李某某及担保人董某某一同告上法庭。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出具有借条,原、被告之间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利随时向被告李某某讨要该借款,被告李某某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返还该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李某某与原告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0‰,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某按照约定向原告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于担保方式并未明确约定,且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为一般保证责任,故视为约定不明,被告董某某应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董某某对该5万元借款及利息负有连带偿还责任。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借款担保甚为常见,作为担保人要清楚关于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进行担保时约定担保方式。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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