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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车“借”来的官司

  发布时间:2015-05-19 17:44:22


    “车行千里主人担忧”,相信不少有车人士都遇到过亲戚朋友来借车这样的事儿,碍于情面不好意思拒绝,却又担心出现“意外”状况。现实生活中,由借车引发的“故事”已并不是罕闻。2015年3月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民事案件。

    2014年6月29日19时30分许,被告魏某乙驾驶豫A54XXX号轿车在巩义市区万洋国际南侧由东向西行驶到外沟村处时,与原告牛某某相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魏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某无责任。由于事故车辆豫A54XXX号轿车实际管理人为被告魏某甲,事故发生时,其将该车借给被告魏某乙驾驶。作为车辆管理人,被告魏某甲亦坐上了被告席。后经查明被告魏某乙事故发生之时并未取得驾驶资质。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魏某乙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对因此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负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魏某甲作为车辆管理人,将机动车交由无驾驶资格的被告魏某乙驾驶,存在过错,应与魏某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法官提醒,在出借爱车之前,一定要明确借车人是否具有相关驾驶资质,这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安全负责。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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