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已是违法,而无证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更是“罪上加罪”。2015年4月30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一起案件被告就是这样一位“任性”的司机。
2015年1月21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巩义市新华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小吃不夜城门口处时与行人姜某某发生相撞,致姜某某多处受伤,摩托车损坏。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85.96mg/100ml;经巩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姜某某的损伤为因外伤致肝脏破裂,手术治疗,已构成重伤二级;经巩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审理法官提醒,因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辆,所以即使驾驶摩托车亦不要酒后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