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张某某拿着所盗古玩变卖,谁承想竟遇上了失主的朋友,真可谓是“自投罗网”。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
2014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巩义市康百案庄园附近的某古玩店,趁店内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王某某放在大厅内桌子上的一个黑色双肩包盗走,内有翡翠、玛瑙、银元等古玩。次日,刘某将大部分古玩卖给李某时,李某发现系朋友王某某的被盗物品,随即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并返还给王某某。剩余古玩案发后已追还失主。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8182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张某某能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一千四百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