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0日,刘山进潜入巩义市夹津口镇夹津口村张良家中,盗走张良家中的一台金立牌电视机和一台影视通牌机顶盒。2014年12月3日,刘山再次来到张良家中,盗走被子、床单、毛毯、插座等一些家用物品。2014年12月7日下午,刘山又一次萌生了歹意,但这次来到张良家中实施盗窃时,被王尚发现并堵在张良家中,盗窃未果,后刘山趁王尚离开后逃走。刘山从11月30日到12月7日在这八天时间里接连三次进入张良家中进行盗窃,盗窃的财物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视机、机顶盒价值547元,被盗的被子、床单、毛毯、插座等财物价值400元。虽然案发后被盗物品均已追回,但是刘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山在实施第三起盗窃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其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刘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