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进行金钱一类交易没有相应银行卡时,大多数人会选择暂借熟人或朋友账户,看似平常的一个举动,却有一定的风险存在于其中。2015年6月29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因无工商银行卡,暂把执行款打入熟人账户后,对方却不予归还的案件。
2014年11月5日,家住巩义市的王某某申领执行款时,由于当时无工商银行开户账号,故将16万元转入孙某的工商银行账户,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向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情况说明我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的申请已将执行款160000元转入孙某工商银行账号,户名:孙某,卡号:955880xxxxxxxxx1222。2014年11月5日”。随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未归还上述款项,引起诉讼。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王某某的申请,将执行款16万转入孙某工商银行账户,有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三庭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收到该笔执行款后,应及时将该款返还原告。至今被告未返还该款,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未提供证明转款时间,起算点应以《情况说明》出具的时间为准。遂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十六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4年11月6日期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