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市是很多地方的人们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人们会在有集市的时候到集市上逛一逛看一看,为家里添置一些日常用品。巩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在去往集市途中的发生的盗窃案。
2014年10月26日下午,刘倩在前往集市的路上,看见了王一停在路旁的摩托车,发现王一的摩托车前车篓里放着一个挎包,于是就趁四周无人之际,顺手车篓内挎包盗走。被盗的挎包内有新版人民币300元、老版纸币85.15元、两枚铜币、黄金花生吊坠一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牌两个、户口本等物品。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饰品总价格为7591元。虽然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王一,但是刘倩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依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倩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刘倩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