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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乘坐出租车因费用争执殴打司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8-17 16:42:23


  “酒壮人胆”,总有一些人酒后干出一些出格的事。6月23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就一起酒后殴打出租车司机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帅犯寻衅滋事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4年8月29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帅酒后在巩义市回郭镇化肥厂桥头乘坐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巩义市市区。到达目的后,被告人李帅因车费的数额与被害人谈不妥发生纠纷,在酒精的促使下,李帅先是无故损坏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出租车的车门,而后竟又对司机曹某某大打出手,致使出租车车门损坏、出租车司机曹某某下颌骨骨折。后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曹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帅赔偿了被害人曹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曹某某的谅解,并于2015年2月15日到巩义市公安局紫荆路派出所投案。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略,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帅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李帅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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