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该规定并不是要求医疗机构负全部举证责任,而只是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中需要正确把握的是“因果关系”与“医疗过错”的关系,规定中的“及”字,应改作“或”而不应作“和”理解,二者应理解为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即医疗机构只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而不需要同时证明既不存在因果关系又没有主观过错。在医疗纠纷中,其一如果医疗机构主观存在过错,只要证明医疗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可。其二如果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医疗机构只要证明主观上无过错即可。医疗行为是高风险行为,其抢救行为与危害行为往往合为一体,有些行为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和无法控制的。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治疗时无任何过错,可能由于患者的体质等原因导致患者死亡,而过分加重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的责任,则不利于鼓励医生大胆采用治疗措施,进行探索性尝试,不利于医疗事业发展和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死亡原因跟医疗行为有因果关系但却是现代医学所无法预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