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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体现

  发布时间:2005-10-20 17:24:33


    通过数百年的发展,事实上意思自治理论已发展成为民法的一种普遍的原则。不但在传统的合同法中有体现,在其他法律部门中也都有体现,现将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体现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体现-遗嘱自由原则。

    遗嘱自由的具体内容包括: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变更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甚至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之所以把遗嘱自由看作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就是因为建构在遗嘱自由基础之上的遗嘱继承制度与法定继承相比,更能直接体现财产继承人的意志。遗嘱自由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一样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和尊重,这无疑对社会利益、公共利益及被继承人本人的利益的保护具有相同的作用。

    另外,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这两种不同的独立的继承方式的相互联系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遗嘱自由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同点。因为在实践中,是适用遗嘱继承还是适用法定继承,要依据被继承人是否立有遗嘱来确定。如果被继承人立有遗嘱,适用遗嘱继承;若没有立下遗嘱,适用法定遗嘱。这表明:在继承法的运作过程中,遗嘱继承要先于法定继承,当事人的意志要先于法律的规定。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情况也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二继承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我国所持的是相对遗嘱自由制,因为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遗嘱自由是受到一些特殊情况的限制的。这些特殊情况包括: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上;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一些西方国家的继承法也有相类似的规定,如法国民法典规定,遗嘱人不得剥夺依照法定继承可以得到的那些亲属的继承权。

    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体现的是“有权利必有义务,有义务必有权利,无无权利的义务,也无无义务的权利”这一基本法律理念的要求。因为,没有义务的权利会导致权利的滥用,没有权利的义务会导致人们履行义务积极性的降低,二者都不利于人们权利的保护。其实,意思自治原则本身也包含了法律对所谓绝对权利的限制。

    综上,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或遗嘱继承中就体现为遗嘱自由原则,此外,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原则也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编辑:李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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