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总是我们有困难的时候给与我们支持和帮助,但是在在不适当的场所用不适当的方式的帮助不仅不会起到作用,反倒会火上浇油,使事情朝着更严重的方向发展。巩义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4年6月22日22时许,在巩义市人民东路一夜市摊,宋宇因琐事与张旭发生争执,张旭将争执之事电话告知侄子张恒,张恒便喊上刘晓军、王川驾车赶至人民东路夜市摊,张恒先将张旭送回家,过程中,宋宇与刘晓军、王川又发生言语冲突,遂二人与宋宇互殴,张恒赶回现场,看到此种情况后,也参与互殴。三人将宋宇打伤,造成宋宇右眼眶内壁、眶下壁骨折。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宋宇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晓军、王川、张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刘晓军、王川、张恒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晓军、王川、张恒自愿认罪,已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晓军、王川、张恒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刘晓军、王川、张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