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巩义两男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4月30日,李某将自己从翟某(已死亡)处得到的3.98千克炸药和4枚电雷管(雷管号码已被人为抹掉)交给王某,让其在位于巩义市涉村镇山上李某的硅石坑内使用。
随后,王某将该炸药和雷管藏于硅石坑的石缝内,当日18时30分许,王某正在向自己打好的炮眼装放炸药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备查获炸药内检出硝酸铵成分。
巩义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王某、李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巩义法院遂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