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各色各样”的小偷们总能制造出五花八门的盗窃案件,然而有些小偷的行为却让人哭笑不得,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荒唐的盗窃案件。
2013年6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康某某伙同张某(已判刑),在巩义市集贸市场物色可盗之物,在到达该集贸市场一家郑营干调店外后,趁店内人员不备之机,将一包50斤重的东北黑木耳盗走,后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东北黑木耳价值2500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康某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判决如下:
被告人康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