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不义之财,刘某伙同岳某、王某经预谋后,撬开工厂仓库大门,偷窃价值数千元的废铁、电机、电焊机。巩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0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某伙同岳某、王某(以上二人已判刑)经预谋后,三人到巩义市大峪沟镇钟岭村清华耐火材料厂,王某用被告人刘某事先准备好的撬杠将该厂大门和仓库门撬开,将仓库内的600公斤废铁、三台电机和一台电焊机盗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78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判处。
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