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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各级法院智慧 凝聚广大法官心血

最高院出台《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05-10-25 08:29:39


  为推动全国法院专项整改活动向继续纵深发展,建立规范法官行为的长效机制,规范和引导法官公正、高效、廉洁、文明司法,针对当前法官行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部系统、具体规范法官在司法审判和业外活动行为的指导性文件——《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这部文件集中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智慧,是全国法院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心血和劳动的结晶。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共九章93条(以下简称《规范》)。第一章是“一般规定”,主要规定了法官行为中的涉及公正司法、职业道德、司法廉洁、审判效率以及着装仪表等带有共性的问题,从一般基本要求的层面做了规范。从第二到第七章按照法院基本工作流程,依次提出了“立案、庭审、调解、文书制作、执行、涉诉信访处理”等司法活动环节法官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第八章是“业外活动”,第九章是“附则”。《规范》内容基本涵盖了法官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同时,在附则中要求人民陪审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法官执行,这样安排,既照顾全面,又突出重点。从通篇来看,《规范》体现了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解决实际问题。在《规范》的制定过程中,起草小组做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筛选、提炼了司法实践中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200多个关于法官行为的问题,对每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如何解决和克服等都做了认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炼了法官行为中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有可能发生或者出现的情况,以“情形设置”的方式列出,再以如何正确处理的形式,对法官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每个情形设置都力求紧扣司法工作实际,形象、具体,每一处理方法都要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既简明扼要,又易于掌握,便于法官在司法审判实践和日常生活中遵照执行。

   二是严格依法办事。针对少数法官不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的突出问题,《规范》要求法官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既做到实体公正,又做到程序公正,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为避免公众对案件公正裁判产生合理怀疑,《规范》对依法回避和主动申请回避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正确处理方法。为保证审判质量,从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等方面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为提高审判效率,要求法官严格遵守法定的各种诉讼期限,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为保持司法廉洁,抓住容易发生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的环节,对法官进行了约束和提示。这些规定,有助于法官进一步解决“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依法定程序办案,促进司法公正;有助于法官正确行使法定职权,保持司法廉洁。

   三是坚持司法为民。《规范》贯穿了司法为民的要求。在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要求法官公平合理地分配诉讼各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及辩论时间,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主持调解等。在方便群众诉讼方面,提出了对符合条件的群众准许口头起诉、上门立案、实施司法救助的要求;规定了处理涉诉信访要努力做到来访有接谈、来信有回音、申诉有结果;要求法官通过诉讼指南、风险提示对群众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进行指导;一次讲清立案要求,耐心解答群众疑问,避免群众反复来法院,等等。这些规定把方便留给了群众,把责任和困难留给了法院,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人民法官爱人民的思想,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法官的本质特征。

   四是突出规范特点。针对有些司法行为和业外活动缺乏制度约束或虽有制度要求但缺乏具体操作规程,《规范》根据有关法官法和规定的精神和要求,司法活动的规律和特点,通过细化开庭前的准备、出庭及宣判时的注意事项,疑难复杂问题的处理方法,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收取与划付执行案款的操作程序,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等,约束法官的随意行为。通过明确在业外活动中参加座谈、研讨以及各类联谊活动,出入各类娱乐场所等行为的注意事项,提示法官维护职业形象。这些规定,有利于强化法官规范行为的意识,统一、规范法官的行为,便于法官在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遵照执行。

   五是彰显司法文明。《规范》中突出要求法官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注重自身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如要求法官要注重着装仪表,保持良好形象;谨言慎行,举止得体,态度温和;禁止对群众冷、横、硬、推。在日常生活中,要求法官洁身自好,加强修养,杜绝不良嗜好和行为。这些规定,有利于法官加强自我约束,时刻保持对自己行为的高标准、严要求,有利于树立人民法官文明司法的良好形象。

                                                编辑:李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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