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当今发展最快的一项金融业务之一,同时具有支付和信贷两种功能。持卡人可用其购买商品或享受服务,还可通过使用信用卡从发卡机构获得一定的贷款。信用卡越来越多的被人知道和使用,随之而来的信用卡犯罪也在日益增多。巩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
2014年8月份,康平受刘洪的委托办理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并约定刘洪按信用卡额度的15%支付康平手续费。审核通过后,康平领取了信用卡。同月11日,康平在未告知刘洪的情况下,冒用刘洪的身份将该信用卡激活,后多次透支套现、消费。经光大银行多次催款,至2015年12月17日仍有人民币13710.54元未还。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康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康平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一、被告人康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涉案赃款依法追回后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