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5日,巩义男子单某因吸毒被抓,公安民警询问时,他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团伙盗窃行为。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5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单某、张某预谋后,到巩义市小关镇口头村18组居民楼下,将被害人谷某某停放的飞肯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盗走,价值2555元。2015年11月5日,单某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
巩义法院认为,被告人单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单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