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外出吃饭,途中却心生歪念,盗取财物。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7月27日晚上20时许,李某某和康某、王某结伴骑摩托车到巩义市新华路钢厂门口一餐馆吃饭,在得知王某后备箱放有钱包财物后竟对同伴起了贪念,吃饭过程中,李某某借故提前离开,并把王某后备箱内的包偷走。据悉,包内有现金1300元、1条转运珠手链、钥匙等物品。案发后,被盗物品均已追回。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转运珠手链价值1845元。
巩义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某能够自愿认罪,且已追回账款、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