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月下旬,巩义市连续发生多起半夜抢劫的案子,一时间人心惶惶,不敢单独深夜外出。2015年初,巩义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4年4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杜甫路网通公司东南角处,用钢管从背后将被害人杨某某头部打伤。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2014年4月25日凌晨0点,被告人高某某在交通路通桥路附近小铁道公园,用钢管从背后将被害人刘某某头部打伤,将刘某某的一部黑色酷派5860+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的酷派手机价值人民币212元。
2014年4月26日凌晨1点30分,被告人高某某在巩义市桐本路与杜甫路交叉口小公园里,用钢管将被害人范某某打晕,并将其脖子上的金佛吊坠和口袋里的一部白色波导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的金佛吊坠价值人民币2506元,波导手机价值人民币685元;范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
2014年4月26日凌晨0点30分,被告人高某某在北山口青龙温泉洗浴中心南20米处,用钢管将被害人焦某某头部打伤,并将焦某某的一部黑色凯利通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的凯利通手机价值人民币248元;焦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
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高某某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