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的时候很多人都会拿起照相机拍拍风景,拍拍家人朋友,以这种方式为旅行留下美好的回忆。美景美人总会成为相机下常客,美人置身与美景中会成为被有心人士相机里的作品。巩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拍照引发的案件。
2015年6月,刘莉与朋友到某景区漂流,在游玩的过程中被景区公司人员拍照。随后该景区于2015年6月16日,在未经刘莉许可的情况下,将其漂流照片刊登在《郑州晚报》B03旅游版面和《大河报》B03旅游版面上,并附有对景区的宣传性内容和联系方式,刘莉知道后多次找到景区协商,但该景区仅赔偿500元,双方协商未果。
对于此案,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未经原告刘莉同意,擅自使用带有原告肖像的照片刊登于报纸上,其目的为了招揽游客,获取利益,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遂判决: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郑州晚报》和《大河报》上刊登因侵犯原告刘莉的肖像权,向原告刘莉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刘莉损失五千元。3、驳回原告刘莉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