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巩义的李某曾是一名“瘾君子”,为凑毒资竟将“黑手”伸向了医院病房。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病房盗窃案,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2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在巩义市恒星医院305病房,趁被害人曲某某熟睡之际,将曲某某挂在床头的裤子偷走,并将裤子口袋内的1800元现金盗走。
巩义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李某在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