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事不过三,偏偏有个小偷不信邪,执着的在同一家酒店吧台连偷了三次,第三次竟然大摇大摆的在吧台喝了一瓶加多宝。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郜某的盗窃案。
2015年9月11日凌晨,郜某趁无人之际翻墙进入一家酒店,将吧台内的500多元现金偷走。
九月中旬的一天凌晨,郜某来到这家酒店,趁无人之际再次翻墙而入,将吧台抽屉内的100多元现金和柜子里的一条芙蓉王香烟偷走。
九月21日凌晨,郜某第三次趁无人翻入这家酒店,喝了一瓶加多宝,后将吧台架子上的一罐啤酒、一瓶冰红茶、吧台桌子上的一支钢笔顺走。
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芙蓉王香烟价值230元,冰红茶价值3元、加多宝价值4元、银超干啤小麦啤酒价值4元。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郜某能够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