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一名取款人持王先生的活期存折取款40000元,但储蓄所职员操作时却在存折上误将支取金额记载为4000元,造成银行库存短款36000元。为此储蓄所职员将王先生告上法庭。10月25日,北京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一审判决被告王先生返还原告高先生不当得利36000元,并给付相关利息损失。
2004年8月26日上午,一位取款人持户名为王先生名字的活期存折,来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大兴支行某储蓄所取款,输入正确密码后,以王先生的名字签名确认后支取了人民币40000元。负责此笔款项操作的该储蓄所职员高先生在清点当天存取款帐目时发现短款36000元,经过高先生回忆并查看当天的监视录像,确认为该笔王先生户名的储蓄业务发生错误,当时取款人取款人民币40000,柜台也出款40000元,但高先生操作时却在银行的个人业务凭证(存折)上误将支取金额记载为4000元,造成银行库存短款36000元。
高先生立即联系王先生,却发现王先生当天根本没有来到大兴取款。经银行与公安机关查看监视录像,取款人也的确不是王先生。2天后,即2004年8月28日,王先生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海淀区世纪坛分理处将该存折挂失。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的有关业务管理规定,柜员短款自负,因此高先生向银行垫付了短款金额36000元。
2005年7月,高先生将王先生诉至大兴法院红星法庭,认为王先生帐户记录中的36000元系不当得利,是无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利益,称其多次与王先生联系解决此事均未果,故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不当得利36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被告席上的王先生也很无奈,他称自己第一没有在银行取款,第二该笔款项是他丢失后被人冒领的,取款录像也可以证明取款人不是自己,他既不认识取款人也非支取人,不存在不当得利的问题,所以不同意原告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诉争的库存短款,发生在被告向储蓄机构申请挂失之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那么,被告王先生储蓄存款中被他人实际冒领的40000元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由于原告高先生误将取款40000元记为4000元的行为,导致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大兴支行受到36000元的损失,而被告无法律依据得到36000元的利益,故被告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大兴支行构成不当得利之债。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大兴支行与原告就赔偿库存短款形成的清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认定有效。
原告清偿并不属免除被告责任的债务承担,也不是基于与被告共同对银行所负的连带债务,原告因清偿行为而成为不当得利行为的继起受害人。对此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编辑:张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