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二现受人之托去讨账,钱没要回来却将欠条据为己有,债权人无奈只好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姜二现将原告巩义市实威耐火材料厂交付的欠款凭条退回,逾期赔偿原告损失1.32万元。
2003年6月28日,巩义市实威耐火材料厂为向湖北省黄石市一欠款单位催要债务,委托被告姜二现去讨帐,并将1.32万元的欠款凭证交付给被告,被告姜二现向原告保证此款于7月5日以前要回,如要不回欠条退回。后姜二现持欠条前去讨帐未果,也未将欠款凭条退回给原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姜二现接受原告委托去要帐,双方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姜二现应按受托事项完成受托义务,即应于2003年7月5日前将款要回欠款交给原告或将欠款凭证退还给原告。但姜二现至今未按约定完成受托义务,已构成违约。如果姜二现不能将欠款凭条退还原告,对原告债权的实现造成重大损失,姜二现应负全部责任。
编辑:李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