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信贷员张献礼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2003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献礼在担任巩义市北山口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在对借款人“巩义市黄河野生动物繁育中心”和“巩义市亚兴机电设备信息有限公司”申请借款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未对其提供的相关文件的真伪以及资信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即出具了不真实的“调查报告”,同意为其发放贷款。致使1995年6月8日已被巩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登记的“巩义市亚兴机电设备信息有限公司”和已严重资不抵债的“巩义市黄河野生动物繁育中心”分别于2003年10月21日、11月2日和4日分三次从该信用社取得贷款计350万元。案发后至今,仍有340万元未追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献礼在任职期间,违法发放贷款,造成了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遂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李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