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是你的辛勤努力,让我感受到了公平和正义,太感谢你了!。”7月18日上午,申请执行人李某将一块写有“执法如山”的牌匾送至执行员王二现手中,感谢其高效公正执法。
2015年12月14日下午2时许,在巩义市西村镇张家沟村被告张某家门口,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李某家中装修琐事发生争吵,张某将李某打伤,随后,李某拨打了110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将李某送至武警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原告为闭合性颅脑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16天,共花费3348.10元,后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2016年3月24日,巩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635.92元。后该判决被郑州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巩义法院执行员王二现接到该案件后,根据原告提供的线索,将张某带回执行局,进行批评教育、释法明理并讲明利害,仅用了一天时间,张某就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