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7日,备受关注的二氧化碳气瓶爆炸致两名学生重伤案一审有果,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吴光宾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张继忠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吴光宾、张继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雷天玉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良、吕佳利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354255.82元、347622.04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4年8月26日,被告人张继忠派人到巩义市河洛镇个体工商户雷天玉所经营的“天玉”二氧化碳供应站购进25瓶二氧化碳。同月29日下午,被告人吴光宾让雇佣的司机邓保忠(在逃)从张继忠的供气点购回3瓶二氧化碳。同月30日上午9时许,邓保忠将装有3瓶二氧化碳和10瓶氧气的三轮车放在巩义市里沟村学校外围墙处。当日上午11时30分许,其中一瓶号为“巩义河洛”“570495”的二氧化碳气瓶,因太阳曝晒,气体膨胀和气瓶内壁腐蚀严重,耐压强度不够而发生爆炸。将放学回家途中的小学生马良、吕佳利炸成重伤。经鉴定两人均已构成五级伤残。
法院查明,经营者雷天玉无《气瓶充装许可证》,在给被告人张继忠充装二氧化碳时未完全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被告人张继忠和吴光宾也属无证经营。
案发后,吴光宾已支付马良医疗费4000元;支付吕佳利医疗费4500元。张继忠已支付马良医疗费5000元;支付吕佳利医疗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光宾、张继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吴光宾犯罪后虽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其又主动赔偿了二被害人少部分物质损失,本可以从轻处罚。但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且大部分损失又无赔偿,不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继忠犯罪情节较轻,并能主动赔偿二被害人少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雷天玉在证件不齐全的情况下,违规为不具有自主产权的气瓶充装二氧化碳,且未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对本次重大事故的发生起到间接作用,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吴光宾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态度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雷天玉在本案中的侵权行为,以及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程度,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