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执行队伍规范化、正规化建设,树立法院执行工作良好形象,经执行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行局司法辅助人员在工作时间一般应当着配发警服,院里另有规定或局里有特殊工作要求时除外。
第三条 执行局司法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穿着警服:
(一)非工作时间;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警服的情形。
第四条 执行局司法辅助人员着警服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着警服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五条 执行局司法辅助人员着警服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正确佩戴法徽等标志,不得佩戴、系挂与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
第六条 执行局司法辅助人员着警服时,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第七条 执行局司法辅助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法徽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执行干警以外的人员使用。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执行局司法辅助人员,将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
(二)对二次违规者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局早例会上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三次违规或者因着装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一律交院政治处作辞退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