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5日,因让负案在逃犯在自家住了一个晚上的被告人梁晓辉,被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5年1月15日,巩义市鲁庄镇的被告人梁晓辉,在明知李志阳(已判刑)系故意杀人负案在逃的情况下,仍让李志阳在其家住宿一晚上。2005年8月8日,被告人梁晓辉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晓辉明知李志阳系涉嫌犯罪的人,仍为其提供住所,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但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属自首,应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编辑:李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