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夜市就餐丢手机 寻衅滋事触刑律

  发布时间:2005-12-02 15:08:36


    在夜市就餐以丢手机为名寻衅滋事的张建涛、张银辉二人近日被巩义市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5年6月11日夜11时许,张建涛、张银辉等人在巩义市“宏达小吃不夜城”吃饭期间,以手机丢失为由,到临桌随意搜查正在吃饭的牛某等人的身体,后又到另外一张桌子旁搜查周某、张某等人时,引起周某等人的不满,双方发生争吵,并引起打架。期间,被告人张建涛等人将周某、张某等人打伤。又将小吃城内数家小吃店的桌椅、餐具等物品砸坏,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周某、张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建涛、张银辉二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二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95218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