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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典型案例二

发布时间:2018-07-10 15:34:34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1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巩民初字第29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杜某、焦某连带偿还杨某三十五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某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财产报告令及执行通知书,并于同年7月13日向杜某邮寄送达,杜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期申报财产。经查,杜某日常资金来往证明有履行能力。

2018年4月16日,杜某偿还给杨某三十万元,并取得谅解,执行案件已结案。

经依法审理,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杜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杜某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能够及时悔悟,自动履行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巩义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惩治了此类抗拒执行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12年3月27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2011)巩民初字第2985号判决书,判令刘某偿还姜某586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一直拒不执行。经查,刘某于2013年10月18日收到劳务报酬124501.2元,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刘某因涉嫌拒执被移送公安机关后,于2018年2月22日,偿还姜某110000元。

经依法审理,巩义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不仅不履行法律义务,且未如实申报财产,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长期拒不履行不仅最终不仅没有逃避掉其付款义务,还承担了相应的利息、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0日,巩义市人民法院以(2015)巩民初字第4625号判决书,判令白某支付梁某21万余元及利息。白某一直拒不履行。经查,白某有大额收入支出且交易频繁。2018年5月3日白某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白某偿还了欠款。

鉴于被告人白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履行义务,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巩义市人民法院以白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白某有大额收入及支出,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在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后,能够及时悔悟,自愿认罪认罚履行义务,并得到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巩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对其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警示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规避执行,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四

【基本案情】2015年10月23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马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三十万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马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巩义法院作出裁定限马某将该院所扣押的别克牌轿车、丰田轿车一辆交付巩义法院,但其拒不交付。被刑事拘留后,马某履行了判决书确定义务。

巩义法院以马某犯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罪,依法判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马某名下有车辆却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致使法院判决生效后迟迟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秩序,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虽认罪认罚主动投案,但已经触犯刑法,依法应给予刑事处罚。


案例五

【基本案情】2016年9月23日,11月26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分别判令任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刘某、李某、赵某等生猪款100余万元及利息。2016年11月16日,刘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巩义法院查明任某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但有证据证明其日常大额交易较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人任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未按期限还款,也未按期申报财产,同时有频繁的大额交易。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致使申请人遭受重大损失。巩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具有很强的社会教育意义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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