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促进和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现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工作原则和条件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涉及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各部门之间应坚持依法有序、协调配合、高效便捷的工作原则,防止推诿扯皮,影响司法效率,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2.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二、执行部门的征询、决定程序
3.执行部门在执行程序中应加强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有关事宜的告知和征询工作。执行部门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及时询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4.执行部门应严格遵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内部决定程序。承办人认为执行案件符合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应提出审查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同意后,由主管院长签署移送决定。
5.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报请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6.作出移送决定后,执行部门应当于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期间提出,由受移送法院一并处理。
7.作出移送决定后,执行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
8.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连续性,决定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对被执行人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不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在破产审查期间届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执行部门申请延长期限,由执行部门负责办理。
三、移送材料
9.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向受移送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
(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档案材料及最近一次向工商部门报送的资产负债表
(4)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包括土地、房产、车辆、机器设备、股权、股票、知识产权等财产的现状及估值,以及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6)被执行人债务清单;如果被执行人不提供,可通过法院查询系统查询。
(7)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四、本规定自2017年9月1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