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巩义市人民法院 委托、受托案件办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21 11:10:53


巩义市人民法院

委托、受托案件办理规定


为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树立全国法院一盘棋的思想意识,认真做好委托、受托案件的审查和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委托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就委托、受托案件的办理,特制定规定如下:

一、委托案件

我院受理的执行案件,经调查如发现我院辖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经报科长、局长审批,并按委托规定第五条要求的材料,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如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收到受托法院的退件或复函,应及时查询邮件回执入卷备查,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当事人说明。

二、受托案件

我院收到异地法院的委托案件后,应有专人负责审查,分别情况给予处理。对于符合有关规定的,及时立案受理;对于缺少手续、材料的,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托法院既不补办又不说明原因的,视为撤销委托,可以将委托材料退回委托法院。

三、事项委托

如需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对于收到的异地法院上述委托事项,及时按我局的有关规定,转承办庭协助办理并及时回复委托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下级法院就委托、受托案件有具体规定的,按其有关规定办理。



                     巩义市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20日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91840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