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巩义市人民法院
巩义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定制“失信彩铃”的实施意见
(试 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加快推进诚信巩义建设,切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定制“失信彩铃”的目的是督促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适用定制“失信彩铃”的被执行人范围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失信被执行人: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
(二)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
(三)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
(四)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
(五)涉及行为执行,经释法明理后仍拒不履行的;
(六)涉民生等其他类型案件。
第三条 由市法院每月对所受理的执行案件按照第二条规定标准进行排查,并将排查出来的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身份证号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移送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工信委”)、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及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
第四条 在接到市法院函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移动、联通、电信公司须在24小时内确保将所移送的失信被执行人所使用的所有手机号码按要求安装“定制彩铃”。
第五条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市法院应及时书面通知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取消“定制彩铃”。
第六条 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应在接到市法院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取消“定制彩铃”;如未接到法院书面通知,严禁取消“定制彩铃”。
第七条 安装或者取消“定制彩铃”,市法院和市科工信委、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均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并建档备案。
第八条 本意见由市法院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2017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