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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涉诉信访责任制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5-12-09 16:02: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涉诉信访秩序,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信访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和《郑州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结合本院涉诉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涉诉信访工作坚持标本兼治,分工负责、协调配合,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实行涉诉信访工作责任制、信访责任一票否决制和信访责任追究制。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我院责任目标考评管理,对涉诉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实行涉诉信访案件流程管理制度。通过局域网对全院涉诉信访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管理。

    第五条  立案庭负责涉诉信访案件的登记、立案建档、分流、审查、督办、结案退档和部分案件的处理工作;各业务庭在立案庭的协调下,负责办理初次涉诉信访案件;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处理干警违法、违纪涉诉信访案件。信访工作按照各部门的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流程运作、分工负责、包案落实、职责挂钩的管理模式进行工作。

    第六条  各责任部门要立足于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提高初次信访案件的一次办结率和就地稳定率。认真落实回访制度,预防新的矛盾产生。            

          

              第二章  涉诉信访事项的范围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诉信访事项”包括:

    (一)各类正在审理案件的信访事项;

    (二)各类生效裁判的申诉或申请再审;

    (三)各类执行案件的信访事项;

    (四)上级法院交办的信访事项;

    (五)上级有关部门转办、督办的信访事项;

    (六)其它应由本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  涉诉信访包括一般信访和重大信访。重大信访是指集体上访、过激上访和其它案情重大的信访事项。

    集体上访是指五人以上共同来访反映同一事项的上访情形。

    过激上访是指采取自杀自残、伤害或杀害他人、爆炸、投毒、冲击国家机关、堵塞交通、非法结伙聚集等过激行为上访的情形。扬言采取过激行为上访的或有过过激上访历史,仍有继续上访苗头的或再次上访的,视为过激上 访。      

              第三章  涉诉信访工作责任

    第九条  涉诉信访工作在院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信访工作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  院领导的涉诉信访工作责任:

    (一)院长对全院的涉诉信访工作负总责。

    负责召集主持党组会、院务会和审委会研究解决涉诉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各类疑难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多个部门的涉诉信访案件;协调解决涉诉信访工作中涉及其他机关的问题;负责其他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主管立案信访工作的副院长对全院涉诉信访工作负责。

    领导立案庭和涉诉信访工作;协调处理由立案庭处理的重大涉诉信访案件;处理院长委托的其他涉诉信访工作。

    (三)其他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的涉诉信访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协调处理分管部门的重大涉诉信访案件;协调分管部门配合立案庭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处理院长委托的其他涉诉信访工作。

    第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涉诉信访工作负责,是本部门涉诉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包案人员对其承办的涉诉信访案件负直接责任。各部门涉诉信访工作的具体责任是:

    (一)政治处的责任:负责涉诉信访工作人员的配备、奖惩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否决制度;其它应由政治处处理的相关问题。

    (二)办公室的责任:涉诉信访信息、文件等材料的编号、核稿和打印;涉诉信访会议的筹备接待工作;其它应由办公室处理的相关问题。

    (三)立案庭的责任:处理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交办的申诉或再审案件;处理或协助处理涉及本院已审结案件的信访案件或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不予受理等裁定案件的信访问题;处理对本院生效裁判不服的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的接谈、审查,并决定是否驳回;及时转办、交办、督办院长、值周院领导和院长接待日期间院领导接访批转至各部门的有关信访事项;及时转办、交办、督办涉诉信访案件,并具体实施本院信访案件的流程管理;其他应由立案庭处理的信访工作。

    (四)各审判庭的责任:处理本庭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的信访事项,包括适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不当和案件久拖不决等引发的信访案件;处理涉及本庭已审结案件的信访问题;其它应由审判庭处理的信访工作。

    (五)执行局的责任:处理涉及本局各类执行案件的信访工作;处理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交办的涉及本局各类执行案件的信访案件;其他应由执行局处理的信访问题。

    (六)纪检组、监察室的责任:负责处理本院干警违法违纪引发的信访案件,对负有信访责任的有关人员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追究;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其它应由纪检组、监察室处理的相关问题。

    (七)法警大队的责任:对在本院集体上访或过激上访的人员进行劝阻,对拒不听劝阻的上访人经院领导批准后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维护本院的信访工作秩序;配合本院各部门处理信访工作;其它应由法警大队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院已审、执结的案件,在6个月内发生信访问题的,由原办案部门负责接谈,立案庭配合。

    本院已审、执结的案件,当事人在6个月内初次来访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接谈;6个月内两次以上来访的,由涉案部门负责人负责接谈。6个月后发生来访的由立案庭负责接谈。            

                第四章   信访案件的办理

    第十三条  本院的信访接待室为信访人员反映问题的指定场所,工作人员不得在办公区接待信访当事人,不准独自一人对信访当事人进行接谈。

    第十四条  信访人员到本院其他非指定场所信访的,值班人员或本院工作人员应告知信访人到信访接待室反映问题。

    第十五条 信访人员来访,立案庭应及时根据信访人员反映问题的性质和情况,依照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通知相关部门或相关接待人员接谈。

    涉案部门接通知后应及时按本规定的要求安排接谈人员,接谈人员必须在最短时间(院内部门10分钟,执行局30分钟,中心法庭50分钟)内到达信访接谈室或其他临时安排的接谈场所。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信访事件(集体上访、过激上访)的,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报告院值周领导或在通知立案庭信访接待室的同时,根据案件性质和情况通知相关责任部门。涉案部门的主管院领导和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院内部门5分钟,执行局20分钟,各法庭4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和责任人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应根据信访人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院长在信访接待活动中受理的信访案件,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督办处理。值周院领导在信访接待活动中受理当事人的来信来访,如果信访事项归属本人主管工作范围的,由值周领导负责安排相关人员解决;如果归属其它院领导主管范围的,交由院长办公室转交涉案部门主管院领导安排解决。  

   (二)其他人员在办理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来信或来访时,认为信访当事人请求事项事实清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写出书面建议,由立案庭统一进行复查。

    (三)信访当事人请求事项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做好解释疏导和服判息诉工作。

    第十八条  立案庭应将经过严格审核符合条件的、有上访隐患的信访案件,按照“一访一号、一卷一档”的要求进行登记,建档立卷。

    第十九条  凡是进档立卷的信访案件,要纳入本院信访案件流程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处理涉诉信访事项时,必须严格按照信访案件流程管理系统的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十条  进档立卷的涉诉信访案件的范围包括:

    (一)立案庭在日常接待中发现有上访隐患的,由庭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予以立案的;

    (二)院长接待批示的案件,经审查后,予以立案的;

    (三)上级领导机关批转的案件,经审核后,予以立案的;

    (四)其他应当建档立卷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领导机关批转的案件,经审核没有进档立卷的,立案庭应将有关材料转到本院有关责任部门,限期反馈处理意见,承办部门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将案件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立案庭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进档立卷的涉诉信访案件的办理,原则上由立案庭按照“首问首办”制进行批转。作出裁判文书的庭和主审法官以及已执行完毕或正在执行中的执行案件的庭和执行法官分别是该信访案件的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对交办的案件有争议或意见,可书面报立案庭,由立案庭协调或报请主管立案信访工作的院长决定。

    第二十三条  涉诉信访案件承办人对其所负责的信访案件负全面责任,要根据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对自己所承办的案件进行全面认真复查,包稳定、包结案、包息诉。

    第二十四条  涉诉信访案件承办人经过复查,认为原裁判处理正确的,要做好信访当事人的劝说工作,并与其签订“停访息诉协议书”;认为原裁判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对个别涉诉信访老户,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向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专题汇报,由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进档立卷的信访案件,自批转到责任单位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确因案情复杂、到期不能办结的,由责任单位提前五日写出延期申请,报主管信访工作的院长批准可延长三十日;对于上级领导机关批转要结果的信访案件,要按时书面上报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不负责任造成当事人越级上访或重大信访的案件,由立案庭负责进行“一案三查”(即一查造成当事人越级、重复访的原因,二查接待处理中的情况和工作上的责任,三查个别上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并按“一案三查”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查结,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结果。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涉诉信访案件,由立案庭负责向上级法院申请报批后,可以予以终结:

    (一)当事人依法不得申诉、申请再审的;

    (二)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经终审人民法院及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或再审后,以书面通知或再审判决予以驳回,信访人再次申诉又提不出新证据的;

    (三)案件虽然存在瑕疵,信访人的合法要求已经人民法院或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而实现,但信访人仍坚持信访,所提出的要求超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四)信访人申诉、申请再审的案件实体处理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但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因客观原因程序无法恢复,或者再审无实质意义,信访人的要求无法实现的;

    (五)信访反映的问题已妥善处理,信访人明确表示接受处理意见,又反悔以同一事实重新缠访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诉讼程序的其它案件。

    第二十八条  立案庭在接到上级法院作出的案件终结决定书后,应在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好说服稳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是进档立案的信访案件,案件办结后,要在立案庭办理结案退档手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退档手续:

    (一)责任单位认为案件可以退档的,要写出结案报告,并附有与当事人签订的“停访息诉协议书”及相关材料,报立案庭审核、主管信访工作院长批准后,可以结案退档;

    (二)责任单位依据案件再审裁定书、驳回再审通知书,可以办理退档;

    (三)对一些上访老户,确属当事人无理缠诉的,责任单位依据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对该案的研究决定及相关材料,经立案庭审核、主管信访工作院长批准后,予以退档;

    (四)依据上级法院作出的信访案件终结决定书,可以结案退档;

    (五)其它应当结案退档的情形。

    第三十条  立案庭统筹管理全院的涉诉信访老户工作,要定期对涉诉信访老户案件进行排查、回访、交办、督办。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涉诉信访工作实行倒查责任制。

    查案与查人相结合,要通过信访发现问题,围绕问题查找原因,根据查找的原因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涉诉信访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制。

   立案庭定期对赴京赴省上访、集体上访、过激上访的情况以及上级法院、党委、人大、信访局等上级机关交办、转办、督办的案件进行通报,并送政治处和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应履行的信访责任不履行,导致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在重大信访事件发生时,不按要求派人到现场处理或不按规定时间到现场处理的;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对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因接访态度粗暴、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导致重大信访事件的;

    (二)对交办的信访案件推诿拖延,不及时处理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现重大信访事件苗头,不及时处理和报告领导,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重大信访事件发生时,脱岗逃岗,或者不接受领导指挥,推诿拖延,处置不力的;

    (五)对初次信访问题查处不力,有错不纠,造成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六)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法立案或不立案的;

    (二)违法审理,枉法裁判的;

    (三)违法采取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

    (四)违法执行,超标的执行案件的;

    (五)故意或重大疏忽造成各类案件结论错误的;

    (六)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实行涉诉信访工作一票否决制,凡信访问题突出的单位或负有信访责任的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评先或奖励:

    (一)无正当理由未在本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所限定的时间内到达相关接谈场所三次或拒绝到达相关接谈场所一次的;

    (二)有本规定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中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院领导批转、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和信访事项,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予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以前本院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 O O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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