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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操作近一年 酿成大错终获刑

  发布时间:2005-12-21 11:26:29


    为提高企业效益违规操作近一年,最终酿成重大事故。近日,巩义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永和、孙建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判决被告人郑运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4年5月份,被告人郑运召、孙建玲、李永和等在巩义市芝田开发区租用场地合资兴建“巩义市五发助剂厂”,以易燃品液态石蜡和氯气为原料生产化工产品氯化石蜡,副产品是盐酸。2004年6、7月份,为减少成本,提高产量,孙建玲、李永和、郑幸召商定,在生产车间(盛放易燃品石蜡的反应釜旁)违规安装两台家用锅炉烧热水,给反应釜加热。2005年4月20日下午13时30分,在生产过程中,因输料管中液蜡突然泄漏到违规安装的锅炉上,引起火灾。此次火灾共烧毁房屋8间计366平方米,烧损反应釜17个,烧损液蜡储罐5个及其它财产,失火面积800平方米,火灾直接损失279000元,在抢救火灾中用去油料和泡沫共计10554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和、孙建玲、郑运召违规在生产车间安装锅炉使用明火,致使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巩义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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