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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7-02 09:57:19


      案例1:刘某华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刘某华通过贿选当选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乡三里桥村村主任后,不断笼络村两委委员,培植亲信,纠集被告人刘某等人,逐渐形成了以刘某华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2008年以来,该组织在三里桥村及周边区域有组织的实施了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该组织以家族势力为纽带,人数较多,组织结构稳固,骨干成员固定,有严明的组织规约。刘某华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犯罪组织中的一切事务,经常参与重大违法犯罪活动,是组织者、领导者;刘某、陶某亚、刘某杰直接听命于刘某华,积极参加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系骨干成员;赵某、陶某虎等明知刘某华等人的组织系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仍自愿、主动参加,并实施部分违法犯罪活动,系该组织成员。

    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刘某华先后成立并实际控制漯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利用该组织的势力影响,承揽了辖区全部工程的土方、大沙等项目,相关工程款共计3300万余元;刘某华本人或者其组织成员,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获利160万余元,多次实施强迫交易犯罪,获利100万余元;刘某华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附属物等手段,骗取国家补偿款3000万余元,用于其个人控制的漯河市盛鑫置业有限公司。

    该组织采取暴力、威胁、恐吓、滋扰等方式,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以村委名义成立禁建队,对村民实施殴打、强推、强拆等暴力违法行为;为显示强势地位,指使刘某等人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刘某经营KTV期间,招募社会人员看场子,对与KTV发生纠纷的顾客进行殴打等。该组织先后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20余起,被害群众多达30余人。

    该组织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残害百姓,致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合法利益遭受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和控告。该组织长期非法控制三里桥村基层政权,敲诈辖区经营企业,毁坏群众财物,殴打村民,骗取拆迁补偿款,垄断三里桥村所有房地产项目土石方、大沙、工程绿化等工程,垄断三里桥村内所有道路的建设工程,对三里桥村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当地及周边地区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华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九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令各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对在案查封、扣押的房产、车辆等涉案财产依法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但因为其很多行为是以基层组织名义实施,社会危害性比较隐蔽,需要予以深入揭露。本案中,刘某华借助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身份,通过安排组织成员担任村两委委员等手段,把持和控制基层政权,长期横行乡里,对刘某华等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的认定,全面反映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假借为民谋利之名,行中饱私囊之实,比如以村委名义强揽工程、协调拆迁事宜,所得收入却均被刘某华个人占有、支配。二是损害群众利益,为自己及组织成员谋取利益。比如非法占用三里桥村二组、七组、八组村民耕地20余亩,修建澧水湾生态园酒店,牟取个人私利。三是肆意打击群众,横行乡里。比如对举报群众进行辱骂、恐吓、殴打,受害群众敢怒不敢言。通过对刘某华这一类侵蚀基层自治组织的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对于进一步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滋生土壤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2:凌某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2016年初,被告人凌某等人先后成立琥珀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V时贷”公司、复兴公司等实体,纠集、招募人员对外非法放贷,逐渐形成了以凌某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2016年至2017年,凌某等人为攫取高额利润,有组织的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

    该组织成员稳定,分工明确,以公司架构模式对成员进行日常管理,要求统一着装、分工履职、奖惩考核、集中食宿。凌某决策、指挥、协调、管理组织中的主要事务,经常参与重大违法犯罪活动,是组织者、领导者;王某、高某等人直接听命于凌某,积极参加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是骨干分子;耿某、高某强等人明知该组织系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目的,仍自愿、主动参加,并实施部分违法犯罪活动,系组织成员。

    该组织精心策划,以提供“无抵押、低利息、放款快”的贷款为诱饵,诱骗社会不特定人员借款。在掌握借款人的真实身份、财产信息等资料后,要求借款人提供名下房产和车辆备用钥匙,并在借款人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待借款人在空白格式合同上签字后,该组织先将款项转至借款人账户,制造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资金流水,然后再向借款人索要高额“风险保证金”、“外访费”、“平台服务费”、“ GPS定位装置安装费”。放贷后,凌某等人又以“还款逾期”、“一车多押”、“GPS定位异常”等事由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由杨某、丁某带领或指使“贷后部”人员在陕西省西安市、渭南市、宝鸡市、咸阳市及河南省巩义市等地非法逼债。通过上述手段,该组织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犯罪所得被用于分成、发放工资、绩效提成、购置车辆以及组织成员吃喝、娱乐、旅游消费等,以此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截至案发,该组织非法放贷未收回的资金累计2000万余元。

    该组织采取强行逼停并抢走被害人车辆、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非法拘禁等“硬暴力”手段和在公共场所拉横幅、言语威胁、跟随、“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向借款人逼债,先后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37起。

    该组织通过实施系列违法犯罪活动,致使被害人心存恐惧,不能正常工作、生活,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多数被害人在被迫交付高额钱财后,因害怕打击报复,一直不敢报警,甚至在案发后,公安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时,依然心存顾虑;有的被害人因遭遇强行逼债,精神抑郁,多次就医;有的被害人因不断遭遇滋扰、逼债,不敢在居住地生活。

    裁判结果:被告人凌某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对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近年来,按揭购车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市场景象一片繁荣,还贷纠纷日益增多,由此导致的“非法收车”类案件连续多年在全国范围内高发。该类犯罪行为侵害客体众多,社会危害性大,不仅侵害了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民怨极大,依法应当予以严厉打击。本案中,以凌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设置合同陷阱,恶意制造违约,然后通过“非法收车”将机动车扣押,要挟借款人偿还虚高债务或高额利益,或者在正常债务之外向借款人索要高额的行车费、拖车费等费用。凌某等人的行为除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罪外,还应根据其在非法放贷、非法收车过程中采取的具体犯罪手段,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罪名予以惩处。

    案例3:李某周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2005年,李某周通过贿选方式成为巩义市米河镇水头村村长。此后,李某周通过安插亲信担任村两委成员,经济利益拉拢等手段,逐渐形成以李某周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2008年以来,该组织通过实施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该组织以水头村基层政权为平台,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李某周一方面利用其对水头村村支两委的绝对领导,树立个人权威,对组织成员发号施令,对不服从领导的,不再重用,不再给予经济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通过常年给予马某兰等人经济和生活方面的照料,笼络人心。在组织中,李某周具有绝对的权威和地位,系首要分子,苌某良、王某周、马某兰等人系骨干分子,马某飞、马某杰等人均系组织成员。

    该组织利用把持基层政权的便利条件,敲诈铁路专用线施工人员11.9万元,侵吞水头村土地赔偿金100万元,在村内道路设置限高杆,敲诈过往车辆、周边企业,获取非法利益11余万元。上述款项,或用于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购买车辆、住房、在生活上提供经济支持,维护组织稳定,或用于支持该组织的犯罪活动。

    该组织长期欺压群众、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自2008年以来,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职务侵占、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25起。

    被告人李某周一方面利用其在村支两委培养的嫡系成员苌某良、王某周等人,对违背其意志的村民采取谈判、取消低保、不出证明等方式进行威胁;另一方面指使马某兰、马某飞、马某杰、李某键等人,对违背其意志的人员采取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暴力方式进行打压,致使当地群众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一直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和控告。该组织不仅长期把持水头村政权,形成恶名,还利用恶名插手附近村组矿群纠纷,在水头村周边形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对被告人李某周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依法予以没收或其他处理。

    典型意义: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之一就是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被告人李某周利用其家族关系,通过非法开采巩义市米河镇煤炭资源获取经济利益,后又凭借其经济优势,通过贿选等手段当选为水头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2008年以来,该组织通过违规发展特定关系人入党、提拔嫡系人员到村支两委任职、更换村小组组长等方式,逐步控制和把持了米河镇水头村基层政权,利用手中权力和组织势力,恃强凌弱、强占民利,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李某周还利用各种伎俩骗取政治荣誉和政治身份,严重损害基层党委和政府形象。对于这种破坏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为非作恶,祸害一方的害群之马,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4:李某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租赁郑州市黑庄路未来滨河小区业主的房屋,将房屋隔断成“胶囊房”对外出租,并故意制造违约,肆意敲诈租户。被告人陈某学、张某伟、梁某理、藏某杰、藏某方、渠某欢纷纷效仿。上述人员通过微信群沟通信息,相互联络,组织行动,逐渐交叉融合,形成了以李某为首,陈某学为骨干成员,其他人员为一般参加者,盘踞在未来滨河小区房屋租赁市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纠纷”滋事为职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暗设陷阱,借着合同纠纷的外衣掩盖敲诈勒索行为,在租户交纳定金或签订租房合同入住后,故意制造租户违约,肆意收取高额的水电费、物业费、卫生费、管理费等费用,租户提出异议,就以停水停电、更换门锁密码、言语辱骂、威胁恐吓软暴力等方式,迫使租户要么缴纳高额费用,要么退租。当租户退租时,李某等人以租户违约为由,拒不退还定金、押金和租金,以此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李某等人先后实施22起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使滨河小区周边就业的以大学毕业生为主体的租房族深受其害,致使租户多次报警,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生活秩序和安全感,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对被告人李某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违法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典型意义:“黑中介、黑物业、黑出租”等群众身边的微黑恶、小黑恶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也是我们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落实“打早打小”方针的一个重要体现。本案中,李某等人主要集中在黑庄路未来滨河小区出租房屋,李某首先在该区域采用该种方式、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陈某学作为其公司员工积极参与,藏某方、藏某杰、梁某理纷纷效仿,张某伟、渠某欢积极参加,对外介绍出租、帮助断水断电,并通过建立微信相互联络、沟通信息,相互联系、交叉,逐渐形成主要人员相对固定、连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盘踞在滨河小区房屋租赁市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依法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案例5:汪某亭等人恶势力案

    基本案情:2017年以来,汪某亭等15名被告人自购救护车长期在郑州市某医院附近从事危重病人运送业务。为了谋取高额的运送费用,排除他人的竞争,汪某亭等人勾结该医院ICU病房保安被告人刘某,结成恶势力团伙。该团伙采取阻挠、辱骂、恐吓、殴打等方式,不间断地对在该医院附近经营同类生意的朱某梅等人进行排挤,并采取强行索要管理费、驱赶等手段,阻止外地人员在该医院附近运送病人,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经营。

    与此同时,自2017年以来,汪某亭团伙采取排挤同行、控制价格的手段以及利用患者家属情势急迫、无从选择的境地迫使患者家属接受运送价格。在运送过程中,又以中途停车、不让使用车载设备、不照顾病人等手段威胁、恐吓患者家属,强迫患者家属接受运送费加价或高价使用设备、高价购买寿衣等,先后实施强迫交易行为共43起。

    此外,被告人汪某亭、李某等人还通过伪造医院派车单和印章,冒充正式医院的派车任务等方式,在行驶高速公路时逃避高速公路收费。

    裁判结果:对被告人汪某亭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老百姓俗称的“黑120”案件。汪某亭团伙通过有组织地大肆实施殴打、威胁、恐吓、阻拦等手段,打压、排挤竞争对手,控制、垄断转院病人的运输生意。在病人及家属上车后,以病人病情严重、病人即将死亡等理由涨价、加价,稍有不从就进行威胁、要挟、恐吓,迫使患者家属接受数倍的加价行为,实施强迫交易,严重侵害转院病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扰乱了医疗秩序。综合全案,符合“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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