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27日,我院受理了原告荆某诉被告刘某相邻损害防免权纠纷一案,该案是我院受理的首例防免权纠纷案件。
2004年8月,被告刘某在扒除属于自己所有的三孔窑洞时,挖掘了与邻居荆某家窑洞相连的长、高各为9.1米和5.1米的土地部分,致使荆某家窑洞两侧窑体暴露,无相支撑之物,后荆某诉至我院,依法请求被告为原告的窑洞建筑一道护坡墙。被告刘某认为,自己扒掉的是属于自己所有的窑洞,目的是扒旧窑洞,建新窑洞,被告的行为,行使的是对旧窑洞的处分权,并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也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利。因此被告不同意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一道保护原告窑洞的护坡墙,双方遂产生纠纷。
我院受理此案后,承办该案的第六中心法庭多次到纠纷所在地鲁庄镇南侯村进行现场勘验,走访当事人和当地群众,了解案情。同时,法官们还走访了建筑方面的专家,探讨建筑实践中对护坡墙的建筑要求和方法等,他们还结合该案,与当事人和当地村民探讨涉案的法律知识,及时进行法制宣传。今年7月11日,我院公开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庭审时院领导和审委会委员参加了旁听,河南电视台也在庭审时进行了同期摄制。庭审前后,法官们试图调解该案,但由于被告及其委托律师坚持自己没有听说过防免权,被告扒窑没有侵犯原告的权利这一观点,致使双方调解意见分歧严重,最终不能协商一致。
经审理后,我院依照《民法通则》第83条和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3条及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在原告窑洞西侧建筑一道长9.1米、高5.1米的砖混结构的护坡墙。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近日,郑州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审的二审判决。目前,二审民事判决书已送达给了原被告双方,我院一审判决书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