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快讯

【以案释法】为了百万货款说谎 神反转!一份死亡证明谎言当庭揭穿!

  发布时间:2021-11-22 16:20:54


为了一己私利,为了所谓的“仗义执言”,在法庭上说谎,想瞒天过海,没想到一份死亡证明,谎言不攻自破,最终以“罚单”收场。

基本案情

某耐火材料公司自2006年至2008年向某特种钢铁公司长期供货,剩余货款共计3026687元一直未付,因两公司多年协商无果,诉至巩义法院。庭审中,被告某钢铁公司辩诉称其讼时效已过拒绝支付货款,一时间原告在诉讼时效有效期内有无向被告索要货款,成为案件的关键点,为此原告在举证环节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在法庭上证人王某全、王某平先后出庭称在2020年农历八月十五前后,其和同事四人一同到唐山讨要货款,被告方的工作人员刘某军、刘某得二人出面接待。在被告方的质证和再三询问下,二证人均确认是刘某军、刘某得二人接待的他们。证人离庭后,反转性的一幕发生了,被告向法庭补充了刘某军在2020年5月28日就已去世的证明,对比王某全、王某平的证言,谎言显而易见。这一“实锤”落实了二人作虚假证言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处理结果

庭审结束后,在事实面前王某全、王某平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行为,承认证言不实。

依法讨账本来天经地义,但用非法手段来达到目的实属不该。巩义法院对原告方两位证人在签署证人保证书后仍作虚假证言,帮助原告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两位证人当场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证人证言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的重要证据,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证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出庭作证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证人证言中常常出现反复、矛盾的内容,甚至会出现证人作伪证、假证等现象,扰乱诉讼秩序,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人应据实陈述,不得提供虚假证言。若证人违反此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278603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