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14日,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商品买卖购销合同》,约定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自河南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处订购1套卧式翻板烘干机,合同总价款62.5万元。后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付款,河南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器未达到合同要求,双方就设备质量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买卖购销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设备款62.5万元及利息(以62.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修设备支出的经济损失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5.本案保全保险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二、调解情况
一、原、被告同意于2021年12月2日解除双方于2021年1月14日签订的《商品买卖购销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原、被告互为退款退货,具体方案为:被告的设备原告不再向其退还,残值部分折抵被告应当退还的货款,被告于2021年12月7日前一次性退还原告设备款470000元;
三、如被告未及时足额退还原告设备款,原告有权向巩义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本案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保全费3895元,合计9170元,由原告负担。
三、典型意义
原、被告公司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自河南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处订购1套卧式翻板烘干机,合同总价款62.5万元。在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依约完成付款,河南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提供达到合同要求的机器。在河南某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达到实现合同目的的机器时,山东某矿业有限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依法调解了双方公司之间的矛盾,解除合同、退款退货,高效解决合同纠纷,起到了定分止争的法律效果,同时对于打击违约行为,营造诚实信用的营商环境也起到一定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