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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打击不诚信经营行为

发布时间:2022-03-28 15:52:11


 办案单位:巩义市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多次组织调解,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始终不能与邓某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巩义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4日作出(2021)豫0181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解除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9日签订的《订货合同》;二、被告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邓某某5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9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理过程 

本院受理后,邓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与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并要求二被告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刘某返还定金5.9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及诉讼产生的差旅费和诉讼费用。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抗辩邓某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6万元,系邓某某违约在先,不予返还,且主张撤销已过除斥期间,应当驳回。本院经审理查明,虽合同约定定金为6万元,但该合同总价款为21.3万元,邓某某支付的5.9万元已经超过法定定金标准的上限,即合同总价款的20%,剩余多支付的款项应当视为预付款。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是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要求邓某某支付全部货款后再发货,因此应当由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据此,邓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返还全部已付款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损失。关于差旅费的请求,因邓某某举证不足,不予支持。关于要求刘某共同承担责任的请求,因刘某是河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行使的是职务行为,不应由其承担责任。 本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目前营商环境已有大幅度改善,但是仍有很多公司存在不诚信经营的行为,妄想利用法律漏洞,不履行相应义务。本案即如此,实际上,世富公司从收款至今,并未着手履行合同,约定机器至今未定做,却假借邓某某未付清全部定金为由,不予返还定金,甚至想要原告履行全部义务,增加原告的风险。本案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查明案件事实情况,并以案释法,告诫企业其违约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要求各方当事人诚实履行各项义务,共同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有序的市场氛围。该案件的依法办理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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