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半夜被他们家的狗叫声惊醒,休息不好,我都已经神经衰弱了。”家住巩义市北山口镇某村的张力(化名)提到邻居家的狗,真是苦不堪言。
去年8月24日,张力终于下定决心将自己的邻居刘文东(化名)告上法院,巩义法院立案受理后,经过现场实地勘验和对其他村民的调查取证,证实张力和刘文东系前后邻居,两房相隔不到3米,刘家养在大门外的狗体形较大,且正对张家的后窗,狗的吠叫声确实对张力一家人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此案的审理适用了简易程序,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调解结案。
调解协议要求刘文东将饲养在宅基门外的狗移入宅基院内饲养,并与张力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勘验费。
这是一起涉及相邻环保关系的案件,我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对于环境保护问题的规定在民事责任一章中,即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按《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精神,相邻环保关系是其中的一种。相邻各方应合理利用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相邻一方不得以噪音、喧嚣、震动等影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希望您在个人生活中不要忘了设身处地的为别人考虑,避免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侵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