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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法院 “最多跑一地,一码解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

发布时间:2021-05-24 16:33:36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机制,将“最多跑一地,一码解纠纷”向社会治理领域延伸,积极探索推进巩义市人民法院三田留余调解平台的建设,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立足审判职能,构建一站式诉前化解体系,努力推进诉源治理发展,不断推进社会矛盾纠纷“最多跑一地”落地见效,真正做到解民忧,消民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在市委政法委的领导下,与各镇办(局委)成立诉前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依托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在我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对案件进行委派(托)调解。

二、 调解范围

第二条  下列纠纷,在立案前,应当引导当事人注册河南移动微法院、人民调解平台进行诉前调解。

1)家事纠纷

2)相邻关系纠纷

3)劳动争议纠纷

4)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5)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6)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债权、债务纠纷

8)原告书面同意调解的行政纠纷

9)涉众形纠纷、系列性纠纷、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

10)其他适合诉前调解的纠纷。

三、调解原则

第三条  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依法引导当事人自愿进行诉前调解。

第四条 依法调解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

第五条  灵活调解原则。调解可以采取电话调解、当面调解、网络视频调解等灵活多样的形式。

第六条  注重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坚持缓和情绪,不激化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促进问题解决。

四、工作要求

第七条  调解员接到委派纠纷后,积极开展工作,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让当事人足不出户进行音视频调解,真正做到让当事人“最多跑一地”。

第八条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无故不接受调解纠纷;

2)偏袒一方当事人;

3)侮辱当事人;

4)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泄露当事人私人事物、私人信息。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有上述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调解流程

第九条  当事人到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或者直接在微法院立案的纠纷,由立案人员对纠纷进行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且属于调解受案范围的,将案件在线流转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由诉前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案件辖区进行委派调解,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通过音视频进行案件的调解,做到让当事人可以“异地解纠纷”、“最多跑一地”。

第十条  调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 日,经当事人网上申请可以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一条  调解不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在调解终结后3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至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由一号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并将该案件在网上流转至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在河南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上关注案件流转情况。并直接在网上进行诉讼费的缴纳和开庭传票的收接。

第十二条  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员应当及时将案件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申请司法确认”、“出具调解书”或“终止调解成功”,后将案件材料移交至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进行网上流转立案。

六、调解效果转换

第十三条  司法确认成为“强心剂”,“枫桥经验”再出升级版。法院调解人员要将法治理念渗透进调解过程,以法治方式固定调解结果。当事人调解成功、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司法确认,不收取诉讼费用,简便、快捷、减轻当事人诉累。“最多跑一地”是对“枫桥经验”的传承和创新,传承在于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精髓,创新在于“枫桥经验”是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最多跑一地”不仅是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更是导入公检法司力量。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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