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诉讼文书送达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服务和保障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巩义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送达,是指区别于传统的纸质邮寄送达方式,通过电子送达平台、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等网站、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采用电子邮件、短信、微信、传真、录音电话、12368语音通知等电子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对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等案件,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案件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异议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决定书等程序性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答辩状、证据材料。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
(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达人对在诉讼中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过约定的;
(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
(四)受送达人提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采用电子送达的案件不再进行纸质邮寄送达。
第四条 经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法院可以电子送达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裁判类文书的,法院应当提供。
第五条 立案窗口负责引导案件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并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准确登记身份证号码,或者保险合同、金融合同等民商事合同中约定的或企业注册登记时登记的电子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受送达人通过公证录音电话明确表示同意电子送达的,该电话中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可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受送达人可使用法院为其免费提供的专用电子邮箱,也可以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使用的普通电子邮箱。
第六条 当事人诉讼中提供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电子送达地址应当真实、有效,并准确填写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
当事人故意提供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虚假电话或邮箱而隐瞒不提供,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未能及时送达,影响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可按照违反诚信诉讼原则,对其予以处罚。
第七条 通过网上立案方式立案的、受送达人确认了电子送达地址的,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送达,没有特别理由,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清算案件、强制清算案件管理人以及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优先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第八条 受送达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在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电子送达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查证核实的专门电子邮箱、特定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渠道,以录音电话、弹屏短信等方式送达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的其他诉讼文书。
第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发起电子送达。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一)法院从专门的送达平台中提取电话号码,拨打录音电话进行身份、电子送达地址核实并口头通知送达事项;
(二)法院向受送达人确认的手机号码发送电子送达告知短信,告知其送达的内容及书面诉讼文书的获取指引;
(三)法院向为受送达人提供的电子邮箱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邮箱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完成有效送达的,法院制作相应电子送达回证,电子送达回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 立案法官及办案法官应当及时登录案件审判管理系统查看电子送达情况,发现电子送达未成功的,在故障排除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消除后应再次启用电子送达。
因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再次电子送达的,应及时转为其他法定方式进行送达。
第十一条 巩义市人民法院实行集中电子送达外包服务,外包公司负责全院民事、执行案件的电子送达工作。电子送达纳入各庭室绩效考核。
考核遵循“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每周值周通报对各庭室电子送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应适用电子送达而未适用的案件以及电子送达率较低的法庭予以通报督导。
第十二条 巩义市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在立案大厅或诉讼服务中心等公共区域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就电子送达的使用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三条 立案人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在录入案件信息时,应准确录入电子送达地址,并对当事人是否选择了电子送达在系统中予以确认。
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在案件办理阶段做好电子送达的再宣传、信息录入以及文书电子送达工作。凡受送达人尚未选择电子送达的,承办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均应积极引导其选择电子送达。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巩义市人民法院,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本规定由巩义市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