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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市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基层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21-08-31 16:35:09


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深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性作用,结合我院制订的“三进”工作规范,协助基层组织开展矛盾化解,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增量,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社区、村居委会)的诉调对接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涉派出法庭包括竹林人民法庭、涉村人民法庭、回郭镇人民法庭、城区人民法庭,所涉基层组织包括上述人民法庭辖区内各社区、村(居)委会。

第四条 各派出法庭与各基层组织建立人民法庭对接基层组织联络制度,设立一名专职分流员,负责向各基层组织分流诉前调解案件。

第五条 各基层组织指定一名司法联络员,负责接收和退回人民法庭交办的调解案件材料,对于调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

第六条 适宜基层组织调解的案件类型包括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宅基地侵权、农村土地承包、小额民间借贷以及其他适宜社区、村(居)委会调解的简单民事案件。

第七条 当事人直接到立案窗口递交起诉材料的,经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由诉调对接分流员对案件直接进行登记、分流,交由相关社区、村(居)委会进行调解。

第八条 当事人通过网上提交起诉材料的,由诉调对接分流员将案件委派到相关社区、村(居)委会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及时转立案。

第九条 调解期限为30日,双方均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可再延长15日。

第十条 已经立案的案件,当事人均同意到社区、村(居)委会进行案外调解的,人民法庭指定的员额法官也可委托村、居委会对该案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对于社区、村(居)委会调解的纠纷,无论是否调解成功,均由人民调解员登录在线调解平台,上传调解笔录或调解协议,补全案件信息,报结案件。之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要求出具调解书或进行司法确认的,可由人民法庭员额法官直接审查,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司法确认裁定书;(二)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基层组织调解员应尽快报结案件,转入立案程序。

第十二条 人民法庭负责基层组织的调解指导工作,可通过电话、微信或现场指导等方式进行业务指导,加强法制宣传,强化以案释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庭与基层组织要加强合作,建立日常沟通机制,共商共建,负责协调解决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积极争取市政府财政支持,落实人民调解员各项待遇,保障人民调解员安心履职,建立奖励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五条 人民法庭负责基层调解组织中人民调解员的日常培训和管理,包括日常工作指导和定期业务培训,以满足不断变化的调解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巩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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