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类案件办理,健全完善公正、高效、廉洁的执行工作机制,切实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实行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廉洁、有序的原则,规范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实行全流程管理,全过程留痕,全方位监管。
第二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兼顾案件质效,强化执行的分权运行,坚持分段集约与承办人员主办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三条 执行案件立案时间、承办人员、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信息应当根据要求及时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流转各节点信息。
第四条 执行流程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可以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五条 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应当连续不间断进行,除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情形外,各个环节均应当按照时限和工作要求予以落实。
第二章 执行实施案件的办理
第一节 执行立案、送达
第六条 诉讼服务中心对申请执行或移送执行案件依法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立案。
第七条 送达团队应在立案后2个工作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书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一案一账号等内容。
第八条 送达方式应优先采用电子送达。电子送达、邮寄送达不能的,采用直接送达,直接送达仍未成功的,执行人员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公告送达期间不影响执行程序的进行,但不宜对相关财产采取处置措施。
第二节 网络查控
第九条 查控保全团队应在立案后24小时内发起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网络查询。
巩义市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实施案件流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