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啥我还钱?我俩离婚都快两年了。”7月19日,巩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内,执行员周张静向案件当事人杨某电话交流还款一事,告知杨某需要承担其与曹某婚姻存续期间的欠款,如不还款将扣划其名下一份价值10万余元的商业保险。杨某得知曹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自己将面临如此大的损失,于是主动联系曹某促其想办法还款。
2020年,曹某与杨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购买汽车与某融资担保公司签订了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该公司作为担保人为该笔购车贷款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曹某、杨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签订了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透支15万余元,分36期偿还。随后因夫妻二人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该公司代为清偿二人的透支资金债务2万余元,随后该公司多次向二人催要均未追回欠款,于是2023年,该公司将二人告上法庭,法院判令二人需要偿还该公司垫付款项2万余元。而该公司在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员发现曹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只有杨某名下有财产,于是联系杨某才知道二人在去年已经离婚,杨某表示虽然知道有该笔欠款但是透支信用卡购买的车用于曹某使用,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还款。经过执行员释法明理,该款项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且用于家庭支出所以杨某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其财产。知道了其中的利害关系杨某表示主动联系曹某让曹某还款。没想到曹某第二天便来到执行局表示:你们别找我前妻要钱了,这钱我想办法还款。
最终,曹某与该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双方约定曹某分批将该欠款还清,如曹某有一期没有按约定足额偿还款项,该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该案中,曹某、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签字向银行贷款,该笔债务当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人虽已离婚,但是该公司作为债权人仍有权向二人主张权利。